由于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很多企業目前都面臨這樣的現實問題:要想引用不可抗力條款,取消或者延后某些合同,又怕遭遇索賠。如果企業不知如何處理,有關部門又需要做些什么?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于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答案是肯定的。這種突發性的傳染病疫情,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連具有廣博醫學知識的醫學專家也無法預見;從其暴發至今,除了物理隔離,還沒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甚至還沒有確定確切的傳染源,也沒有確特效藥,因此可算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一種自然災害。目前,世界衛生組織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也公開表示,這屬于不可抗力。
當年因為“非典”疫情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過司法解釋,對于因“非典”疫情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不可抗力處理。但是,這種籠統的意見,并不能涵蓋實踐中復雜的情況,對于具體的合同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需要結合疫情對合同履行影響或造成障礙的程度來判斷,不能“一刀切”。什么行業,什么地區,影響多大,都是考量因素。如合同訂立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就可能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因為當事人對該事件是明知的。
在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無法履行,企業應該如何面對?通過協商方式解除合同,應該作為首選,也可以在另一方同意下全部或部分免除違約責任,并以變通的方式繼續履行。只有在協商不能一致的情形下,才有訴諸法律的可能,那就要準備相關的證明材料了。全國人大法工委針對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解答,政府部門等官方渠道、權威媒體發布的信息,以及己方雖采取積極措施仍無法履行合同,無法克服困境的相關證據,都屬于有效的證明。在疫情期間,企業不要坐以待斃,應委托專業律師針對不同的合作伙伴,結合具體的合同類型,主動起草特定的律師函件,通過法定的方式送達,申明已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并提出解決的方式,附上相關的證明,以求將損失降到最低。
很多人關心,外貿企業因疫情不能履約的話怎么辦?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相關規定,不可抗力可以減輕或免除相關合同義務。這其實也是世界各國合同法的基本規定。但也要考慮到像印度這樣的特殊國家,其成文法典中沒有不可抗力的明確定義,只能通過案例援引印度1872年公司法第56條款關于合同履行不能的情況,使合同歸于無效,同時申請豁免當事方無法履約的賠償責任。實在不行,就爭取暫時中止履約,或者協商合理補償。中國貿促會已經發布通知,可幫助企業線上辦理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該證明目前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較強的執行力,能夠幫助當事人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
而有關部門也應積極為企業扶危解困,比如司法機關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政府職能部門如能促進企業復工,應積極扶持,若不能復工,也要為企業辦理相關的不可抗力證明。在辦理相關證明時,除非特別情況,建議企業在網上申請,網上審核,郵遞傳送,以減少企業人員外出,避免交叉感染的風險。疫情是暫時的,但為企業保駕護航,應該成為相關部門的常態措施。
(作者吳丹紅是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