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綜合防治,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定各有關部門大氣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踐行低碳、節儉、文明的生活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大氣環境,并有權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染大氣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條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及時公開年度執行報告。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并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八條城市規劃在編制過程中應考慮生態環境因素,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禁止核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依法淘汰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轉移、使用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監測規范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重點排污單位應當確定監測點位和設置采樣監測平臺,并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有環境監測資質的單位監測。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
第十條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公布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境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
第十一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大氣環境違法信息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逐步擴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并嚴格管理;應當加快清潔燃料供應體系建設,建立布局合理的清潔燃料配送中心和銷售網絡,推廣使用清潔燃料。
第十三條城市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科學設置,避免重復建設。
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改建和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以及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重油、生物質等供熱設施。
在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地區,應當加快實施電、氣、生物質等各類清潔供暖。
第十四條省級及以上工業集聚區批準設立時應當同步規劃集中供熱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工業集聚區建設集中的噴涂中心,配備高效治理設施,替代企業獨立噴涂工序。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禁止新建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區域禁止新建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
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禁止新建燃煤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現有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
第十六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維護并按規定保存記錄,使油煙達標排放;按規定設置專用油煙排氣筒并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地下管網,防止對居民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條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和有噴漆工藝的項目。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轄區內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信息。
第一款規定的區域、場所的相關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告知承租人、承借人不得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和有噴漆工藝的項目。
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在申請人辦理餐飲服務項目營業執照時,應當告知第一款規定的區域、場所禁止情形。申請人認為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書面承諾。
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服務和有噴漆工藝項目行政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禁止在江河湖庫沿岸、城區主要街路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
在前款規定以外其它地點貯存的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裝卸和混配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遺撒在生產經營場所建筑物外地面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責任,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施工場地應當設置硬質圍擋,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車輛清洗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拆除作業產生揚塵的,應當在拆除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
禁止從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上直接向下傾倒建筑垃圾。
禁止在五級風以上天氣從事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規燃放煙火類觀賞品;
?。ǘ┻`規焚燒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ㄈ┞短靽娖?,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
?。ㄋ模┰谌丝诩械貐^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ㄎ澹┰诋數厝嗣裾沟膮^域內露天燒烤;
?。┎捎寐短旆贌绞教幚砑倜皞瘟由唐泛臀锲芳捌渌麖U棄物。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秸稈焚燒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秸稈焚燒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加快提升秸稈綜合利用能力,禁止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燒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二條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石化、有機化工、電子、裝備制造、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機動車(船)維修、服裝干洗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機溶劑的化工企業,應當對管道、設備、貯罐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建立泄漏檢測、修復制度,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記錄生產工藝、設施及污染控制設備的主要操作參數和運行情況等。臺賬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惡臭氣體污染環境。
第二十四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必須配備液化石油氣殘液處理設施,對液化石油氣殘液實行集中處理。
禁止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有發動機維修資質的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具備符合規范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手段,發動機維修后的機動車輛必須經過排氣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機動車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市氣象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機制。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經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等級,并根據預警級別啟動相應應急響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新建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的,或者新建燃煤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未在規定期限內淘汰燃煤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拆除,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或者未按規定設置專用油煙排氣筒并高空排放的;或者將油煙排入地下管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和有噴漆工藝項目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區主要街路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管執法部門或者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未及時清理遺撒在生產經營場所建筑物外地面的易產生揚塵物料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ㄒ唬┊a生揚塵的拆除作業,未在拆除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的;
?。ǘ慕ㄖ铩嬛锏仍O施上直接向下傾倒建筑垃圾的;
(三)在五級風以上天氣從事產生粉塵污染建筑施工作業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違規燃放煙火類觀賞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違規焚燒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燒紙祭祀,拒不停止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在城市建成區露天噴漆或者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的;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在城市建成區采用露天焚燒方式處理假冒偽劣商品和物品及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對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并處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發動機維修資質的機動車維修單位不具備符合規范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手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發動機維修后的機動車輛未經過排氣檢測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依照本辦法做好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