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委(局)、生態環境局,雄安新區管委會改革發展局、生態環境局:
為推動河北省鑄造行業向高端、智能、綠色方向轉型升級發展,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鑄造產能的通知》(工信廳聯裝〔2019〕44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冀政發〔2018〕1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現將鑄造產能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河北省境內所有鑄造生產企業、車間(不含鑄造用生鐵高爐企業生鐵產能)。其中,石家莊、唐山、邯鄲、邢臺、保定、滄州、廊坊、衡水、定州、辛集市以及雄安新區為重點區域,張家口、承德、秦皇島市為非重點區域。重點區域禁止新增鑄造產能,執行產能置換方案并逐級審核公示公告;非重點區域不限制新增鑄造產能,但當地政府要從產業布局和生態環境等方面通盤慎重決策,并逐級審核公示公告。(見附件1)
二、生產經營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的備案手續;取得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的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手續;取得國土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租賃土地應提供不少于10年以上租賃合同(含連續續訂合同);符合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要求。
2.符合地方發展規劃要求,不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一類區)生產,鼓勵企業向產業園區集聚,實現規?;a經營。
3.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產品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見附件2、3)。
三、現有產能統計核實認定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地區鑄造企業、車間產能統計核實認定上報工作(不含鑄造用生鐵高爐企業生鐵產能)。自本通知印發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每個企業的實際產能統計核實認定上報工作,并對每個企業的工藝裝備水平進行A級(國家級先進水平)、B級(國內領先水平)和C級的初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鑄造行業專家(正高級3名以上)對各市產能和工藝裝備水平A、B級企業進行審核查驗(見附件4、5、6、7)。企業備案期2年內未開工建設且延續期1年內也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產能核定為無效產能。
四、可置換產能核定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地區可用于置換的產能核定工作(不含鑄造用生鐵高爐企業生鐵產能)??芍脫Q產能必須為現有產能統計核實中按核定標準確認的合法合規的產能。核定標準如下:
1.項目已備案且營業、土地(租賃土地應提供不少于10年以上租賃合同(含連續續訂合同))、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等手續齊全,備案與實際產能一致的,核定為可置換產能。
2.對已完成項目備案且在有效期內的在建項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鑄造產能的通知》(工信廳聯裝〔2019〕44號)印發(2019年7月2日)之前備案的,按備案文件核定為可置換產能。
3.對備案期時限(3年)已過且已建成的“批小建大”項目,按備案產能核定為可置換產能;對備案期時限(3年)已過且已建成的“批大建小”項目,按實際產能核定為可置換產能;對備案期時限(3年)未過且部分建成的項目,按備案產能核定為可置換產能。
4.對以件、套等為單位需要轉換為以噸為單位的可置換產能,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行政審批等部門組織鑄造行業專家3人以上(含正高級1名以上)現場核定。
5.自2018年1月1日后停產的企業產能,參照上述條款予以核定為可置換產能。因保護水源地、退城搬遷、城市建設等特殊原因且有政府批文的停產企業,不受此時間限制核定為可置換產能。
6.涉及其它特殊情況且理由依據充分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行政審批等部門組織鑄造行業專家3人以上(含正高級1人以上),現場核定為可置換產能。
五、產能置換程序方法
1.重點和非重點區域內企業在現址進行技術改造的(不更換熔煉爐、不新增產能生產線),必須將技改方案(見附件8、9,紙質一式3份,電子版1份)報送縣(市、區)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在征求本級發展改革或行政審批等部門意見后,將技改方案(附本級發展改革或行政審批部門意見)報送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區管委會),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在征求本級發展改革或行政審批部門意見后進行審核并公示(在局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并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2.重點區域內新建鑄造企業、改造升級(含更換熔煉爐但不新增產能、新增產能生產線)、異地搬遷、兼并重組必須是高端或精密鑄造項目(見附件10,以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第一類鼓勵類),且嚴格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減量比例由企業自定)。企業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等(見附件11、12、13,紙質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由縣(市、區)級、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逐級審核后(附同級發展改革或行政審批部門的征求意見)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屬企業由省國資委初審后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置換設備進行現場核實,在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意見后公示(在廳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3.非重點區域內新建鑄造企業、改造升級(含更換熔煉爐但不新增產能、新增產能生產線)、異地搬遷、兼并重組等可不執行產能置換方案,原則上是高端或精密鑄造項目,參照上述程序逐級審核公示公告。
4.在河北省重點區域內鑄造產能總量不減的情況下,不接受省外和省內非重點區域鑄造產能進入,重點區域內產能置換可跨市、縣轉移,置換的產能原則上一次轉移。鼓勵河北省內鑄造企業向省外發展,向環境承載能力強的非重點區域轉移。外遷到省外的企業所騰出的產能可作為當地鑄造行業發展的基數予以保留。對國防重大技術裝備建設項目急需的鑄造產能優先支持協調。
5.鼓勵企業實施技改減量增效,鼓勵現有鑄造用生鐵高爐企業直接利用高爐鐵液生產鑄鐵件的短流程熔化工藝與裝備,鼓勵鋁合金集中熔煉短流程鑄造工藝與裝備,鼓勵各市推動現有企業向高端或精密鑄造方向實施兼并重組建設綠色鑄造產業園,鼓勵各市以縣級為單位開展區域產能精確評估工作。
6.企業新建、改造升級、異地搬遷(省內)、兼并重組的鑄造建設項目原則上應使用天然氣或電力等清潔能源,所有產生顆粒物或VOCS(揮發性有機物)的工序應配備高效收集和處理裝置;企業在物料儲存、輸送等環節,在切實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應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控制無組織排放。
六、審核監管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對本地區鑄造產能統計審核認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全責。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對本地區鑄造產能進行統計核實,由2個部門聯合上報的產能清單,附鑄造相關行業正高級三名以上專家出具的核定意見(紙質一式2份,電子版1份),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按年度更新并公告本省合法合規的鑄造企業產能清單,不合法合規的企業產能整改合規后方可予以公告,并據此堅決依法依規從嚴審核項目技改方案或產能置換方案。各市需每年12月底前,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12月份主營收入可預估)統一匯總后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見附件14)。
2.項目業主報送的擬建項目方案,均須有鑄造相關行業高級專家3名以上(含1名大氣污染防治環保專家)出具的核定意見,縣(市、區)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或行政審批部門具體負責人也要參與核定并簽字。各級主管部門堅持采信企業承諾與現場核實查驗相結合,細致甄別方案,特別是所用產能指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溯清產能指標源頭,對不符合規定或有疑問但未核清的方案一律不予公示。
3.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方案公告后,要按職責權限會同本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全面跟蹤新建或技改項目動態,認真落實事中和事后監管責任,特別是縣級審批備案部門要對當地新建或技改項目負主要監管責任,省、市有關部門隨機進行檢查。新項目建成試生產前,督促有關企業按承諾關停、拆除和退出用于置換的產能并向社會公告(含已經提前關停退出),督促公布并組織查驗新建生產裝置的實際生產能力(見附件15),一旦發現存在“批小建大”的失信行為,要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4.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鑄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七、監督問責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暢通舉報渠道,及時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接受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違規新增產能的企業要從嚴查處,并提請有關方面聯合懲戒。對方案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等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部門和個人,將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附件:1.國家重點區域范圍
2.生產能耗、環保安全防護和人員素質
3.生產工藝、裝備和質量
4.鑄造產能核實計算方法
5.鑄造企業工藝裝備水平評級標準
6.河北省鑄造企業現有產能統計核實認定表
7.企業鑄造產能核定意見(示例)
8.企業技術改造申請表
9.企業申請材料
10.高端、精密、普通鑄造區分
11.產能出讓方案(公告)
12.產能置換方案(公告)
13.按期拆除置換設備承諾書
14.河北省鑄造行業年度檢查表
15.置換設備拆除驗收表
16.河北省鑄造行業評審部分專家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