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為嚴禁新增鑄造產能,推動我省(江蘇省,下同)鑄造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鑄造產能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工業企業確需新建或改造升級的高端鑄造項目。建設項目備案前,須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鑄造產能置換采用等量或減量原則,建設項目所需鑄造產能數量不得多于用于置換的鑄造退出產能數量。
第四條建設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注重綠色化改造提升。主要設備選型、制造工藝類型等應優于退出產能項目。原則上應使用天然氣或電等清潔能源,所有產生顆粒物或VOCs的工序應配備高效收集和處理裝置;物料儲存、輸送等環節,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應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控制無組織排放。
第五條用于置換的鑄造退出產能須真實、合規、有效。有真實的熔煉等主要設備,有明確的鑄造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及環評審批等手續,不存在影響產能按期退出的法律糾紛。
第六條用于置換的鑄造退出產能數量原則上依據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確定。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未明確具體產能數量的,依據實有熔煉等主要設備并結合實際生產情況嚴格進行換算確定。當實際建成產能小于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按實際建成產能確定。用于置換的鑄造退出產能數量僅作為產能置換的依據,不得作為無形資產在市場上進行推介、交易或者拍賣。
第七條國家和省已明確退出或淘汰的低端落后鑄造產能、《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熔煉等主要設備的產能、鋼鐵和有色金屬冶煉等非鑄造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二、建設項目管理
第八條企業建設鑄造項目前,須制訂鑄造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填寫鑄造項目產能置換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向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相關材料包括:
1、建設項目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退出產能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及環評審批文件復印件。
3、置換產能雙方簽訂的退出產能協議或合同復印件(企業自身置換除外)。
4、退出產能企業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退出產能公告。
第九條建設項目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企業申請,征求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聯合行文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報送材料征求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生態環境廳意見后,組織專家按照采信企業承諾與現場核實查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對鑄造項目產能置換方案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企業須依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告,依法辦理項目備案和環評報批等手續,按期推進項目開工建設和投產達效。未完成環評報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退出產能未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驗新項目的實際生產能力,確保與公告的產能一致。
三、退出產能管理
第十三條企業退出鑄造產能用于置換的,應向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完整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及環評審批等手續和計劃退出的實有熔煉等主要設備清單,并對退出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有效性作出承諾。
第十四條退出產能企業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企業申請,征求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后,對退出產能真實性、合規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告鑄造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后,退出產能企業須按企業承諾在拆除到位時間前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產能設備,并向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十六條退出產能企業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依據企業驗收申請,牽頭對產能退出情況及時組織現場驗收,驗收通過的,及時將驗收結果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產能置換監管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真落實事中和事后監管責任,對建設項目批建情況進行核查,對弄虛作假、不落實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批小建大”等行為,應責令項目建設企業整改,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從嚴處罰,并提請有關方面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退出產能企業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按承諾退出產能進行督促檢查,對關停不及時、拆除不到位的,應責令退出產能的企業拆除到位,并及時將拆除進度情況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十九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生態環境廳加強對全省鑄造產能置換工作的管理,對產能置換項目適時組織抽查。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嚴重的地區,作為負面典型向全省通報。對產能置換方案審核把關、監督落實等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個人,將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五、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國家有關部門出臺新的相關政策后,及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在全省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