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財金〔2020〕4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疫情防控常態化下企業債券工作,優化企業債券發行環境,實現與注冊制的有效銜接,現就統一延長企業債券核準批復文件有效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債券核準批復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間到期的,批文在原有效期基礎上延長12個月;在2020年7月之后到期的,批文有效期統一延長至2021年6月30日。
二、批文有效期為24個月或已個案辦理過延期的企業債券,不適用該延期政策。
三、豁免發行人履行以上批文延期事項申請程序,我委不再個案辦理批文延期申請事項。
四、發行人應在債券批復文件有效期內,根據市場情況和融資需求,盡快完成債券發行,按照核準的募集資金投向使用發債資金。債券發行前,發行人應繼續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債券發行條件,并應在發行首日前10個工作日報我委備案。
五、發行人和有關中介機構應積極配合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我委指定的審核機構,持續做好債券存續期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償債保障措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