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煤礦安全八條禁令》和《榆林市民營煤礦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試行)》已經2019年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ù思_發布)
榆林市煤礦安全八條禁令
第一條 禁止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煤礦必須證照或手續齊全有效組織生產建設,按照設計、規程和規范要求組織生產建設。嚴禁擅自延伸生產水平組織生產,嚴禁超工期建設或邊建設邊生產。
第二條 禁止安全職責不清、安全意識嚴重缺失的礦井組織生產。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煤礦必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條 禁止非法托管(承包)轉包。
承托單位必須是具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大型國有煤炭企業,或者具有煤礦生產專業化運營管理經驗的單位,不得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承包方(承托方)不得再次將煤礦承包(托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禁止煤礦從業人員無證上崗。
煤礦要建立培訓機構,健全培訓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按規定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積極開展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確保全員持證上崗。
第五條 禁止通風系統不完善和有毒有害氣體超限作業。
煤礦通風系統必須合理、可靠,總風量和各作業地點風量符合規定,杜絕不合理串聯通風,嚴禁無風、微風作業。加強煤礦采空區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測系統,嚴禁有毒有害氣體超限作業。
第六條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或工藝。
煤礦井下電氣設備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等級符合要求,堅決淘汰列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煤礦機電設備。煤礦必須進行正規開采,禁止使用房柱式、巷道式等非正規采煤方法。
第七條 禁止“一超三假”組織生產。
煤礦必須在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內開采,不得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進行開采,嚴禁超層越界開采,嚴禁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煤礦圖紙必須真實有效,“三圖”按時交換。煤礦密閉墻構筑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所有永久性密閉墻必須編號管理。煤礦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布置采掘工作面,禁止隱瞞工作面組織生產。
第八條 禁止“超強度、超定員、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不得采用“剃頭下山”開采。開采水平和采掘工作面按照規定布置,不得超過規定數量。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并按計劃檢修。制定并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不得組織生產。礦井每年應進行一次通風能力核定,并根據核定的礦井通風能力科學合理地組織生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全市所有生產和建設煤礦都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違反上述八條禁令的,煤炭管理部門應責令立即停工停產整頓并停供煤炭銷售票據,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函告公安部門和供電部門停供火工品和停止(限制)供電。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啟動關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