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六部門發布《關于加強商品住房用地土地購置資金來源核查要求的通知》,通知指出,對于違反購地資金監管要求的企業,將取消其競得資格、沒收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1年內禁止該企業參加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競買活動,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通知對于競買企業提出要求如下:
第一,競買企業的股東不得違規向其提供借款、轉貸、擔?;蚱渌嚓P融資便利等作為購地資金。第二,競買企業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金融機構各類融資資金作為購地資金。
第三,競買企業的購地資金不得使用產業鏈上下游關聯企業借款或預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借款,不得使用參與競買企業控制的非房地產企業融資等。
第四,競買企業需要說明購地資金來源并承諾為自有資金,提供相應證明,通過銀行流水等證明資料進行完整的論證,并對上述要求作出承諾,提交《土地購置資金承諾函》(詳見出讓公告文件)及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報告。
第五,經審查發現違反上述購地資金監管要求的企業,將取消其競得資格、沒收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1年內禁止該企業參加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競買活動,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此外,對于金融機構提出以下三點要求:
第一,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基金和資產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不得違規為競買企業提供各類融資資金(包括不限于開發貸款、定向增發、信托貸款等資金渠道)作為購地資金。
第二,商業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7+3”類地方金融機構,不得違規為競買企業提供資金用于購地。
第三,金融機構應做好資金審查,防止資金違規流入商品住房用地競拍市場,金融機構應建立相應的監測和報告機制,對借款主體資質、貸款用途開展實質性審查,防止信貸資金違規用于競買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