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月18日,工信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銀保監會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可提出保費補貼申請的企業和承保保險公司等相關標準要求。
《通知》稱,生產《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21年版)》內新材料產品,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的企業,符合首批次保險補償工作相關要求,可提出保費補貼申請。承保保險公司符合《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7〕60號)相關要求,且完成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產品備案。
同時,《通知》明確,申請保費補貼的產品應由新材料用戶單位直接購買使用,用戶單位為關聯企業及貿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費補貼申請。原則上單個品種的保險金額不低于5000萬元。根據《通知》,已獲得保險補貼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提出續保保費補貼申請。用于享受過保險補償政策的首臺(套)裝備的材料不在該政策支持范圍。
此外,《通知》明確,申報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還須提供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管理部門認可機構、中國新材料測試評價聯盟檢測機構成員中第三方機構、用戶企業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產品專利、專利授權書或其他關于知識產權的承諾等。 (謝高)
《中國冶金報》(2023年2月1日 03版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