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工信部、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開展2021年度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可提出保費補貼申請的企業和承保保險公司等相關標準要求。
具體來看,生產《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19年版)》內新材料產品,且應用于工業母機、5G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和高端醫療裝備、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農業機械、稀土稀有金屬、綠色低碳重大技術裝備、北斗導航系統推廣應用、安全可靠打印機等13條重點產業鏈,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的企業,符合首批次保險補償工作相關要求,可提出保費補貼申請;承保保險公司需符合《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7〕60號)相關要求,且完成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產品備案。
同時,《通知》明確申請保費補貼的產品應由新材料用戶單位直接購買使用,用戶單位為關聯企業及貿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費補貼申請。原則上單個品種的保險金額不低于5000萬元。已獲得保險補貼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提出續保保費補貼申請。用于享受過保險補償政策的首臺(套)裝備的材料不在該政策支持范圍。
此外,工信部、銀保監會將視情況組織開展現場抽查,發現存在騙保騙補等行為的申報企業,將向社會通報曝光,并按規定實施懲戒,同時暫停該地區或中央企業下一年度首批次保險補償申報工作。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承保保險公司,將依照有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鐘汴)
《中國冶金報》(2022年3月2日 03版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