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鋼鐵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隱患,8月15日至28日,山東省應急廳組織3個檢查組,對全省23家鋼鐵企業開展了專項執法檢查,共發現問題686項,責令暫時停產停業2家,立案處罰20家(含專項檢查開展前,省廳安排濰坊市檢查的1家企業)。檢查一家企業,規范同類行業,為杜絕類似問題在同類行業企業再次發生,根據各地案件辦理情況,現將第一批12家鋼鐵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具體如下:
一、山東鑫華特鋼集團有限公司8月15日至16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一組會同聊城市、東阿縣應急局對山東鑫華特鋼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對房某、李某、陳某等47名新上崗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東阿縣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給予警告、處以罰款4.2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山東閩源鋼鐵有限公司8月18日至19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一組會同濟南市、章丘區應急局對山東閩源鋼鐵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2018年未對劉某、曾某、林某等48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每年再培訓;未如實記錄張某、李某等45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濟南市章丘區應急局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19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山東富倫鋼鐵有限公司8月22日至23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一組會同濟南市、萊蕪區應急局對山東九羊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下屬單位山東富倫鋼鐵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胥某、王某、張某3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濟南市萊蕪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山東富倫鋼鐵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淄博百川電力安裝有限公司8月21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二組會同淄博市、臨淄區應急局對山東隆盛鋼鐵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山東隆盛鋼鐵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進行煤氣柜防爆升級改造施工,將工程外包給淄博百川電力安裝有限公司進行施工。百川電力公司的從業人員端木某、成某2人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防爆電氣安裝作業。淄博市臨淄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淄博百川電力安裝有限公司2名從業人員未取證前不得從事特種作業,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威海鑫山集團有限公司鐵廠8月16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三組會同威海市、乳山市應急局對威海鑫山集團有限公司鐵廠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高某、姜某、徐某、王某、矯某、劉某6名從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煤氣作業;1號120立方米高爐1層平臺東南角爬梯口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聲光報警裝置持續報警,現場煤氣濃度顯示140ppm-400ppm,高爐主控室內無聲音報警;1號120立方米高爐泥炮和開口機室無法清楚地觀察到泥炮的工作情況和鐵口的狀況,泥炮和開口機室無固定式一氧化碳報警裝置。乳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暫時停產停業、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日照寶華新材料有限公司8月18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三組會同日照市、嵐山區應急局對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下屬單位日照寶華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對從事有限空間(2019年5月28日酸槽檢查清理、7月27日處理回轉窯內結圈)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日照市嵐山區應急局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日照寶華新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七、日照旭日發電有限公司8月18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三組會同日照市、嵐山區應急局對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下屬單位日照旭日發電有限公司的15萬柜煤氣加壓站機室外平臺操作層無固定式CO報警儀。日照市嵐山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日照旭日發電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山東鋼鐵集團日照有限公司8月19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三組會同日照市、東港區應急局對山東鋼鐵集團日照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從業人員王某和劉某《員工安全培訓登記卡》和《培訓過程記錄表》登記的入職培訓日期、培訓學時與實際不符;未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煉鐵部特種作業人員曹某、劉某的特種作業資格證信息未記錄在《煉鐵部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內。日照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給予警告、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8月21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三組會同濰坊市、壽光市應急局對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作業人員鄭某進行專項安全培訓。濰坊市應急局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0.9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山東魯麗鋼鐵有限公司8月21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三組會同濰坊市、壽光市應急局對山東魯麗鋼鐵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人數不足,有511名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濰坊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0.8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郭某處以罰款0.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萊州庚辰球墨鑄鐵有限公司8月22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三組會同煙臺市、萊州市應急局對萊州庚辰球墨鑄鐵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煤氣作業檔案未注明復審日期;特種作業人員(電焊工張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未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2019年7月13日脫硫水池清理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煙臺市應急局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給予警告、處以罰款4.7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二、濰坊華奧鋼鐵有限公司7月12日至18日,根據省廳指定安排,濰坊市應急局、濰坊高新區安監局對濰坊特鋼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下屬單位濰坊華奧鋼鐵有限公司1號精煉爐東側的一臺起重機使用1套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自制吊鉤設備;配煤盤下皮帶輸送機兩側未設置防護欄;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連鑄成品軌道處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高線加熱爐管道泄爆口正對的斜梯口處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濰坊高新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第二項和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濰坊華奧鋼鐵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2.7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