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至少有四個不同的監管政策問題需要解決:隱私、市場權力、言論自由和審查(包括不恰當內容),以及國家安全和執法。因此,科技行業政策必須精準對標,仔細制定,盡量減少副作用。
兩年前,我確定地認為,各種因素的綜合作用會讓更多的人要求監管科技公司,特別是科技巨頭亞馬遜、蘋果、Facebook和谷歌。我在當時指出,監管政策需要實現一個敏感的平衡,既要降低科技最有害的副作用,也要允許科技公司繼續改善人們的生活。
如今,那天已經到來,而實現這一平衡將非常困難。民主政府多年來仁慈地對這些公司視而不見,現在開始制定各種政策組合來監管它們。風險在于倉促決策會矯枉過正,弊大于利,如非故意地遏制創新和競爭。
至少有四個不同的監管政策問題需要解決:隱私、市場權力、言論自由和審查(包括不恰當內容),以及國家安全和執法。因此,科技行業政策必須精準對標,仔細制定,盡量減少副作用。
所有四個問題都在最近披露的科技公司令人尷尬的行為中凸顯無疑,其中一些在業內人士所著書籍中有詳細描寫。比如,在隱私問題上,亞馬遜有數千名員工聽取客戶對Echo音箱索索的內容,而該公司并未事先尋求用戶的允許。
在市場權力方面,歐盟最近向谷歌開出了第三大規模的罰單,懲罰其多年來三次濫用市場主宰地位(谷歌正在上訴。)在內容方面,3月新西蘭克萊斯特徹奇(Christchurch)清真寺大屠殺的視頻在Facebook上直播,與此同時,關于刪除仇恨言論和定義仇恨言論的可能的反保守偏見,每天都有爭議。而在國家安全方面,美國特別檢察官羅伯特·穆勒(Robert Mueller)的報告中不乏一些可以追溯到2014年的信息,俄羅斯特工用社交媒體擾亂美國選舉。
在這樣的環境下,公眾和政客的關于“做些什么”的喧鬧不足為奇。監管的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一些科技巨頭老板也承認這一點。Facebook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最近呼吁政府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監管互聯網,為有害內容、選舉誠信、個人隱私和數據可移植性制定明確的規則。對許多人來說,這就像是酒鬼或癮君子要求“保護我免受我自己傷害”。
監管者在扎克伯格發出呼吁之前,便早已開始行動。在數據隱私方面,歐盟一般數據保護規則(GDPR,2018年5月生效)要求所有在歐盟經營的企業——不管是否位于歐盟——的全球經營活動(而不僅僅是在歐經營活動)都必須遵守GDPR。但是,由于龐大的固定合規成本對小公司影響最大,GDPR最終可能起到讓大企業免于和小企業競爭的效果。
此外,科技巨頭企業所擁有的網絡效應——新增用戶讓所有用戶都更有價值——形成了進入壁壘,限制了競爭。除了歐盟的罰款,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也在重新考慮其在經濟集中化的新時代的反壟斷政策。一些2020年美國總統競選的民主黨候選人也紛紛給出了遏制科技巨頭市場權力的建議。
但解決市場集中化問題的嘗試也可能帶來適得其反的效果。民主黨候選人伊麗莎白·沃倫(Elizabeth Warren)所提出的方案最為徹底,它將禁止科技巨頭經營平臺以及在平臺上提供自己的產品。但目前消費者因為使用的便利性以及價格有可能更低而獲益,包括依靠平臺廣告利潤而成為可能的“免費服務”。
將科技平臺納入監管功能也是有問題的。最新的英國報告草案提出建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行為準則執法——包括實現競爭者產品在數字平臺上公平競爭、公開的數據用戶標準,以在并購決策中更多地考慮對競爭的潛在危害。盡管該報告比沃倫的方案更令人憧憬,但仍有可能讓很容易淪為監管俘虜的機構權力過大。
最后,科技公司必須解決因使用它們的產品所造成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2016年蘋果和聯邦調查局之間關于前者拒絕解鎖恐怖分子iPhone手機,以及谷歌員工堅持公司應該拒絕美國防務和情報合同都是如此。
這些案例表明,科技公司和國家安全和執法專業人士之間需要合作和互相諒解。比如,在聯邦調查局的例子中,蘋果首席執行官蒂姆·庫克(Tim Cook)擔心在iPhone中加入后門可能導致竊取和入侵,有可能造成遠為更大的傷害。但科技企業必須明白,有害于利潤的行為,可能是為了在異常環境中保命而不得不為之,只要相應的措施適用范圍精確并有法庭監督的話。
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文所討論的四大挑戰還會更加激烈。正因如此,科技企業和政府更應該未雨綢繆,絕不能讓特別丑陋的事件導致更大規模的群眾騷亂,從而推動范圍更廣、更加魯莽的監管,不必要地限制科技的毋庸置疑的好處。
(作者系斯坦福大學經濟學教授、胡佛研究所高級研究員,1989~1993年間任老布什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版權:辛迪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