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正式發布基差交易平臺相關業務規則,包括《大連商品交易所基差交易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大連商品交易所基差交易業務交易商管理辦法》(試行)和《大連商品交易所基差交易業務糾紛調解及違規處理辦法》(試行)。這是大商所推出的又一項重要業務創新,記者就基差交易平臺的業務要點和風控制度設計采訪了大商所相關業務負責人。
據介紹,基差交易平臺業務定位為以“期貨價格+基差”定價的商品遠期交易,因而在平臺上簽署的基差貿易合同,均是買賣雙方以某期貨合約價格為計價基礎,加上基差,作為交收結算價格的貨物購銷合同,合同可以轉讓、回購或實物交收的方式了結。
關于準入資格,記者了解到,基差交易平臺采取了交易商認證制度,產業企業和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等企業法人必須先向平臺遞交申請及財務審計報告、企業信用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才可以成為交易商。平臺還針對每個品種(系列)設置了交易商數量上限,從而盡可能保證參與平臺業務的交易商都具備較強的綜合實力。
在交易品種方面,據了解,目前可在基差交易平臺上報價交易的品種有鐵礦石和合成樹脂系列(包括PE、PP和PVC),交易商需要根據不同的品種(系列)分別申請。比如某企業申請成為合成樹脂的交易商,經平臺同意后即可在平臺上進行該系列各品種的基差交易;但如果該企業還想在平臺上進行鐵礦石的基差交易,則需要向平臺另行提交成為鐵礦石交易商的申請。
此外,平臺還根據各家交易商能力的不同、承擔權利義務的不同,將其分為B類、A類和AA類交易商。其中,B類交易商要求具有較好的信用及客戶資源,只能作為貨物的買方進行交易;A類交易商要求具有較強的現貨能力,可以作為貨物的賣方或買方進行交易;AA類交易商要求具有較強的基差報價和交易能力,需要承擔做市義務,也可以作為貨物的賣方或買方進行交易。
關于交易方式,基差交易平臺提供了掛牌交易、協商交易兩種主要形式。據介紹,掛牌交易是指交易商在平臺上對合同進行公開報價,由其他交易商響應達成的交易;協商交易則是指交易商在平臺上對合同進行定向報價,由指定交易商響應達成的交易。二者最主要的區別就在于基差報價是否對全市場公開。
關于結算方式,交易雙方有兩種選擇——自行結算或委托平臺結算。自行結算,就是交易商之間自行約定與結算相關的合同條款,但這類合同不能在平臺進行轉讓和回購;而委托平臺結算則需要按照平臺業務規則進行雙邊結算、逐筆收付,相應地,這類合同在平臺上的轉讓和回購不受限制。
該負責人指出,由于場外市場本身具有風險較高的特點,大商所對基差交易平臺的風控制度做了全面的設計論證,實行前中后一體化的風控措施,盡量降低違規違約概率。事前,大商所設置交易商準入門檻,收取風險保障金;事中,向交易雙方收取履約保證金,平臺建立糾紛調解機制,交易商之間如果關于平臺業務出現糾紛,先由交易商委員會下設的糾紛調解及違規處理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按照雙方協議約定進行仲裁或訴訟;事后,大商所建立了嚴格的處罰措施。這一系列規則設計,既降低了交易商的違約意愿,又提高了違約成本,對規避、控制信用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過上述各項制度安排,基差交易平臺兼顧了保證流動性和控制信用風險兩方面的要求。“我們希望為相關產業提供一個公開透明的平臺,盡可能滿足實體企業對基差貿易的個性化需求,切實提升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廣度和深度”大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