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墨西哥國有石油公司PEMEX率先基于原油期貨價格進行公式定價。而沙特阿拉伯政府則于1987年放棄官方銷售價格體系,開始基于期貨價格進行公式定價。公式定價本質上是基差定價(期貨定價)的一種表現形式,只是不同的行業稱謂有所差異。到1988年,基于期貨價格的公式定價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原油定價的主要方式。當買賣雙方簽訂現貨合約、遠期合約或長期協議時,共同協商通過公式Px=PR±D來確定交貨價格。其中,Px是所交易原油的價格,PR是基準原油的價格,D是所交易原油與基準原油之間的價差。
因此,在原油的國際貿易中,其價格協議更像是一份關于某一特定品種原油與基準原油之間的價差協議。價差不僅反映了原油品質的差異,也反映了各品種原油間相對供求關系的變化。對于許多產油國,價差通常由他們在裝貨月的前一個月設定,并每月或每季度進行調整。例如5月份的價差,通常是在4月份由產油國根據3月份可獲得的市場信息和數據發布。
而在公式定價中,通常采用WTI(美國西德克薩斯輕質中間基原油)、Brent(布倫特)和Dubai-Oman(迪拜-阿曼)等原油期貨的價格,以及部分原油報價機構發布的指數價格(原油報價機構也多參考期貨價格)作為基準油價,價格選取日期通常在交貨日期前后,例如采用交貨日期前后10天內基準價格的均值等。目前,銷往亞洲的原油一般以Dubai-Oman原油價格為基準;銷往歐洲的原油一般以Brent原油加權平均指數和即期合約價格為基準;銷往美國的原油一般以WTI原油期貨和ASCI指數(原油報價機構阿格斯發布的高硫原油指數)價格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