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賈林海)為建立健全煤礦產能儲備制度、保障煤炭穩定供應,12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指出,要深化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煤炭產能儲備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煤礦產能儲備制度,推動煤炭產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夠彈性,增強供給保障能力,更好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產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煤炭產能儲備。到2030年,產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產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力爭形成3億噸/年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
針對產能儲備煤礦建設工作,征求意見稿提出,產能儲備煤礦的設計產能由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兩個部分組成。常規產能是指非應急狀態下煤礦正常生產的產能,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組織生產,不納入國家統一調度范圍。儲備產能是指在常規產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用于調峰的產能,應急狀態下按國家統一調度與常規產能同步釋放,實現煤礦“向上彈性生產”。產能儲備煤礦的常規產能與儲備產能之和為設計產能。
如何觸發“向上彈性生產”?征求意見稿提出,在煤炭供需形勢總體平衡時,產能儲備煤礦投產后按照常規產能組織生產。當供需形勢由總體平衡轉向緊張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根據煤炭市場現貨價格是否超出合理區間等情況,視不同情形對儲備產能實施統一調度,確定儲備產能的應急釋放區域、生產調度規模、供應保障目標等,指導納入儲備產能的煤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階段性按設計能力“向上彈性生產”。
在產能儲備煤礦政策支持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將給予產能置換政策優惠、優化調整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實施煤炭新增產能指標單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