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內蒙古自治區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的批復》(財稅[2019]73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同意內蒙古自治區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由9%提高到10%,調整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治區原油、天然氣資源稅仍維持現行6%適用稅率不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授權,2020年9月1日起,我區煤炭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考慮煤炭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我區煤炭資源稅收入自治區與盟市的劃分比例,繼續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與盟市財政管理體制的意見》(內政發[2011]142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