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來《關于內蒙古鄂爾多斯上海廟礦區長城三號礦井及選煤廠項目核準的請示》(內能煤炭字〔2018〕2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推進神東大型煤炭基地建設,保障能源穩定供應,優化煤炭產業結構,同意實施煤炭產能置換,建設上海廟礦區長城三號煤礦項目(項目代碼:2015-000291-06-02-500127)。
項目單位為鄂托克前旗長城三號礦業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位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境內。
三、礦井建設規模500萬噸/年,配套建設相同規模的選煤廠。礦井工業場地位于井田中部CP1和CS6鉆孔之間。礦井采用立井開拓方式,中央分列式通風。投產時布置2個一次采全高綜采工作面。井下煤炭運輸采用帶式輸送機,輔助運輸采用無軌膠輪車。煤炭洗選采用重介淺槽分選工藝。雙回路電源分別引自上海廟110千伏變電站和焦化園區110千伏變電站。
四、項目總投資44.49億元(不含礦業權費用)。其中,資本金13.40億元,占總投資的30.12%,由項目單位以企業自有資金出資;資本金以外的31.09億元,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項目單位要從嚴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做到節約集約用地,不得超標準用地;要采取節能措施,優化工程設計,選用節能設備,強化節能管理,各項能耗指標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六、項目建設要認真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查批準不得開(復)工建設。要進一步優化設計,提高煤炭資源回收率,加強礦井水、煤矸石等資源綜合利用。
七、項目單位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程規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礦井水害、火災、地壓、煤塵、瓦斯等災害防治措施,保證礦井建設和生產期間安全生產。煤礦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不得施工;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八、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要全部進行招標,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為委托招標。
九、項目單位要做好項目建設生產過程中征地、搬遷、生態保護等工作,妥善處理好項目建設與外部環境的關系,有效預防和化解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
十、核準項目的相關支持文件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礦內蒙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長城三號礦井及選煤廠工程項目補辦選址的批復》(內建規〔2015〕344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內蒙古上海廟礦區長城三號礦井及選煤廠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自然資預審字〔2018〕78號)等。
十一、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規模、重大技術方案等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項目按500萬噸/年進行煤礦產能登記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產。
十三、本項目屬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違規煤礦,項目單位要深刻吸取教訓,嚴格執行煤礦項目基本建設程序,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進行處罰和問責。
十四、請項目單位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資源開采、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請據此開展下一步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