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落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規范用煤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2017年8月3日,經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8月21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暫行辦法》(〔2017〕-36,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在執行逾一年半的時間后,面臨兩個現實問題。一是按照《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號)第十九條規定,“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5年。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2年”。按此規定,《暫行辦法》5個月后即將失效,需要新的規范性文件予以替代。二是在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過程中,省統計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提出不再提供和核實單個企業的煤炭消費數據,導致《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相關條款不再具有可行性。
鑒于以上情況,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均對用煤項目煤炭替代制度作出明確規定,將在較長時期內繼續實行,且《暫行辦法》經過一年多的實施,運作良好,成效明顯,故在《暫行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基礎上,以《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辦法》印發施行。
二、《辦法》主要內容
與《暫行辦法》相比,《辦法》主要是針對《暫行辦法》的執行時效、統計部門提出的不再對單個企業提供和核實煤炭消費數據的問題進行了調整,并完善了部分條款內容,替代系數、替代來源和審查程序、監督管理等主體和關鍵條款均未作變動。
《辦法》共二十八條,分為五章。
第一章:總則。提出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的適用范圍、定義、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地區差別政策。
第二章:煤炭替代來源與替代量計算。明確煤炭替代的途徑、測算方法和完成時限、比例。
第三章:煤炭替代方案與審查。規范煤炭替代方案的內容、審查權限、審查時限、審查內容、核查費用和審查意見的有效時限。
第四章:監督管理。確定組織管理、信息溝通、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和對違規市(縣)、項目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罰措施等。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時間。
三、《辦法》重要意義
《辦法》對用煤項目的煤炭替代途徑、替代系數、替代量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提出用煤項目煤炭替代量不得抵頂年度削煤目標任務,使用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審查更加嚴格、規范,是嚴控高耗煤、高耗能項目,從源頭上減少排放和污染的有效措施,對完成削減煤炭消費和治理大氣污染目標任務、倒逼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