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冶金報》刊載了一系列關于日本、韓國、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在粗鋼產量達峰后,積極調整產業結構、應對危機挑戰、破局“內卷”之道的文章。總體來看,有效的產業政策、持續的技術創新、優化的產品結構、深度的市場耕耘是鋼鐵企業應對行業下行周期挑戰的核心策略。與此同時,應對鋼鐵行業低谷、破除“內卷”,還需要發揮政府、行業、企業三方共同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有效的供需對接、價格管理等機制。在這方面,日本鋼鐵行業早期開展的一系列努力特別是“公開銷售制”值得研究與借鑒。
日本鋼鐵行業早期應對供需矛盾的價格管理機制演變
從早期來看,日本鋼鐵行業應對供需矛盾的價格管理機制主要經過了以下歷程。
第一,推行“統制”價格。
二戰后,日本面臨物資匱乏、供需矛盾尖銳等困境,1945年—1951年,日本政府對鋼鐵產業實施了統制管理,出臺了《物價統制令》《臨時物資供需調整法》《指定物資分配手續規程》等一系列管控政策,鋼鐵產品由政府統一分配,主要產品由政府指定包銷。同時,日本政府為鼓勵鋼鐵產業快速發展,還動用巨額財政補貼支持鋼鐵企業復產、擴產,并給予鋼材銷售價格直接補貼。1947年—1950年,日本政府對鋼鐵行業補貼總額高達916億日元,日本粗鋼產量由1946年的56萬噸快速增長至1950年的483萬噸,5年增長了近8倍。
歷經了5年價格“統制”后,日本鋼鐵行業供需矛盾逐步緩和,政府開始放開價格“統制”,推行自由市場價格體制,并自1950年開始連續3次實施“鋼鐵產業合理化計劃”,推動日本粗鋼產量由1951年的650萬噸增長到1965年4116萬噸,15年增長了5倍多。雖然在這期間日本粗鋼產量持續增長,但受原材料、供需形勢、流通環節等多種因素影響,日本鋼鐵企業經歷了多輪景氣往復的過程,政府、行業、企業進行了一系列聯盟、重組、價格等機制設計。
第二,推行“建值”與“市場”兩種價格。
1950年后,日本鋼鐵市場施行兩種價格機制。一種是“建值”制,即鋼廠與批發商在簽訂銷售合同時,提前2個月~3個月確定未來的銷售價格,鋼廠以此減少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不確定性,批發商根據需求提前下單,并在合同中鎖定價格和供應時間,以保證產品穩定性。與國內鋼廠當前應用的“期貨價格”不同的是,“建值”制更強調在合同內提前約定價格和數量。同時,“建值”制并不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由鋼廠和批發商私下協商。
另一種價格機制是“市場”價格,主要是中小鋼廠跟隨市場變化確定的價格。
在“建值”價格機制實施初期,“建值”價格多高于“市場”價格,體現出大鋼廠的定價優勢及供需調節能力,但在后期日本鋼鐵企業形成大規模設備投資熱潮后,鋼鐵市場一度出現緊張局面,雖然日本政府通過免除鋼鐵進口關稅等措施來調整供需矛盾,但在供不應求的形勢下,“市場”價格高于“建值”價格,“建值”價格面臨較大壓力。
第三,推行“公開銷售制”“建值”“市場”3種價格制度。
日本“第二次鋼鐵產業合理化計劃”自1956年至1960年間實施,日本粗鋼產量由1956年的1110萬噸推高至1960年的2213萬噸。然而,好景不長,1956年末,日本鋼材市場開始進入供給過剩、買方市場階段。這也是二戰后日本鋼鐵行業面臨的第一輪景氣衰退期,市場價格大幅度下滑,鋼廠面臨較大虧損壓力,行業陷入嚴重蕭條,鋼鐵企業“內卷”十分嚴重。1958年6月份,日本通產省(日本當時的中央省廳之一)制訂了《鋼鐵市場對策鋼要》,開始施行“公開銷售制”,其核心目的是“在通產省的領導和行政干預下,調節供需關系,排除不正當價格,以圖市場穩定”。
“公開銷售制”由33家鋼鐵企業與相關191家批發商參加。雙方每月在同一場所召開訂貨會,鋼廠按通產省指示的生產量向批發商公開銷售數量和價格,賣剩的部分則另行定價,由批發商買下入庫。通產省負責針對這部分數量,發出減產勸告并監督減產及價格執行情況,以此調整供需平衡。
“公開銷售制”價格管理的作用與限制
“公開銷售制”作為日本推動鋼鐵行業度過蕭條期的一種機制,真正發揮作用不過一兩年,但在歷史上產生了重要影響,并直接或間接推動了行業重組與鋼鐵產業政策的制定。該機制主要有3個顯著特點。
一是構建多方參與的“供需價”對接機制。二戰后,日本政府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反壟斷法規,“公開銷售制”在一定程度上屬“價格共謀”機制。為規避反壟斷,通產省、鋼鐵企業、批發商對“公開銷售制”組織、運行、監督等進行了精心設計。在組織機制上,成立“鋼鐵行情對策委員會”,委員長由通產省重工業局局長擔任,總會由通產省及所有相應廠家參加,下設綜合分會、品種分會、出口分會、商社分會、需求分會、供求分會等10個分會。在運行上,每月各參與鋼廠在同一場所向批發商現場公開宣布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并進行交易,但各鋼廠和批發商在場所內一律不能做橫向聯系。通產省根據場所內交易及剩余數量能掌握一定供需趨勢,從而形成對鋼廠的行政指導,推動鋼廠產銷自律,也未能觸發反壟斷法規。由此,這種機制實質上構建了一個鋼鐵品種公開產量、銷量、價格的披露機制,鋼廠得以依據市場需求情況在通產省指導下主動或被動增產、減產。
二是構建多方統籌的“增減產”自律機制。減產是鋼鐵行業快速解決供需矛盾的關鍵,但“減什么、誰來減”是最大的難題,這也是破除“內卷”的關鍵?!肮_銷售制”在減產方面設計了3個方面的機制。首先,由通產省以行政指令、勸告形式來推動鋼廠減產,這種控制產量、調整供需平衡的手段具有強制性。其次,建立“剩余鋼材買進制”。參與“公開銷售制”的鋼材品種如未能達到產銷平衡,則先由批發商買進。日本的批發商多與鋼廠建立了緊密關系,批發環節的利潤基本鎖定,批發商在調節供需環節可起到緩沖作用。最后,成立“監視委員會”并建立處罰機制,以監督鋼廠生產與銷售的實際情況。1962年,即便在“公開銷售制”瀕臨解體之際,日本鋼鐵企業為應對蕭條紛紛邁出大減產步伐,仍引進了相互監督機制。
三是構建大鋼廠與中小鋼廠的“共進”關系。1958年,日本粗鋼產量雖然只有1211萬噸,但除7家大高爐鋼廠外,還有一批中小鋼廠,行業比較分散。“公開銷售制”首先征得7家大高爐鋼廠的同意,在此影響下其他26家企業均愿意參加聯合機制。在品種上,“公開銷售制”首先針對的是生產集中度低的“競爭品種”,其他集中度高的產品仍由各企業“期貨協議會”延續執行“建值”價格。當時,日本鋼材市場上大約40%為“公開銷售制”價格、38%為“建值”價格、22%按“市場”價格銷售。
“公開銷售制”初期取得了顯著成效,但1959年日本經濟驟然回升,鋼鐵市場迅速回暖、價格快速上漲,“公開銷售制”轉為只申報計劃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通產省只是針對性提出增產、降價勸告,“剩余鋼材買進制”亦不再執行,“公開銷售制”被迫轉為“繁榮公銷制”。1960年,日本經濟發展又出現停滯,鋼廠再度自行減產。針對反復的市場變化,“公開銷售制”為此進行了再度調整,即對主要鋼鐵產品的銷售價格進行申報,對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進行調整。經過幾年往復,“公開銷售制”價格開始與實際成交價格大幅脫節,機制逐漸失效,于1962年底正式解體。
“公共銷售制”最終走向解體,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鋼鐵價格受多種因素影響變動過快。日本鋼鐵行業在產能規模增長之后,價格受鐵礦石、煤炭等影響過大,價格模式難以快速適應原材料價格的變動,對鋼廠盈虧影響過大。二是對違反規則的懲罰有限。對違反規則者,當時制定的政策主要有行政處罰和團體處罰,行政處罰是由通產省在報紙上曝光,團體處罰主要是停止交易(批發商)、停止原料供應(生產企業)等,但實際執行起來難以落實。三是市場環境變化過快。自1958年到1962年短短的幾年間,日本鋼鐵市場供需格局反復切換,“公開銷售制”本是應對蕭條期的策略,并不適應繁榮期,后續雖有調整但仍難以奏效。四是始終存在公正交易爭議?!肮蹭N售制”在討論之初,就有企業提出相關疑慮,在行業蕭條時期,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本著“特殊時期、特殊管理”的態度,并未給予過多干預。在制度運行后,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開始以附加條件等多種形式進行干預,如“不得提高價格”“不應公開價格”等。
“公開銷售制”對我國鋼鐵行業的啟示與借鑒
縱觀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家的鋼鐵發展史,大都經歷了鋼鐵產業管制發展和市場自由競爭之爭,特別是鋼鐵行業陷入蕭條期時,爭論往往更加激烈。稻山嘉寬是日本現代鋼鐵業的先驅者之一,是“公開銷售制”的倡導者。他認為“只有自我克制方有自由可言”,主張“各自保持克制,便會成事順利”。
當下,國內鋼鐵行業發展階段已由“增量競爭”轉為“存量競爭”。對鋼鐵企業來說,一方面,過往的競爭策略大多難以奏效,競爭策略更應把握“破壞式”創新戰略(以美國紐柯“以小博大”為典范)、服務鏈轉型(以德國蒂森克虜伯轉型為典范)及極致效率成本戰略(以多家一流鋼鐵企業為典范)等策略;另一方面,應結合中國鋼鐵行業的特點,構建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防“內卷”協調機制,加快鋼鐵行業脫困。通過借鑒日本“公開銷售制”的得失,筆者對構建行業破除“內卷”協調機制有3點建議。
一是把維持“穩定的價格”作為重要目標。鋼鐵產品總體位于產業鏈前端,過高、過低、過于頻繁波動的價格均不利于鋼鐵產業鏈上下游有序發展、供需平衡。日本鋼鐵產業前期諸多政策的核心是維持“穩定的價格”,從“鋼鐵行情對策委員會”到“期貨協議會”等,都是以廣泛的、公開的協商方式來保持價格相當的穩定性。當下,國內鋼鐵市場從上游原材料到下游產成品,已經形成了全球最復雜的體系,定價體制的金融化程度較高。在這種形勢下,建立“穩定的價格”相關機制,不僅要構建產業鏈上下游聯動的信息共享與戰略合作機制,還要探索建立更加智能化、數據驅動的價格大數據平臺,對市場需求、生產成本、產業形勢等多維度數據進行實時監測與分析,提前預警價格波動,給予產業決策支持。
二是把調動政府和市場兩種力量作為機制的發力點。日本鋼鐵產業能數次走出困境與政府的支持密不可分,從“公開銷售制”到1978年制定《特定產業安定臨時措施法》,日本政府專門針對鋼鐵等“結構性蕭條行業”給予支持,大力協助行業處理過剩設備,具體支持過剩企業處置人員失業、稅收等問題。但政府與市場的平衡是一個難點,需要權衡各方利弊。一方面,政府在強化宏觀調控作用上,特別是在處理過剩產能、支持企業轉型升級、解決人員失業與稅收問題時,可以進一步精準施策、避免“一刀切”。同時,可以充分利用市場機制,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管理優化等方式提高競爭力,實現優勝劣汰。另一方面,可以著力探索建立鋼鐵行業產量預警系統,利用經濟手段引導企業主動調整產量、減少無效供給;同時加大對綠色、低碳、智能化轉型項目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支持力度,有效引導企業加快轉型升級。
三是把不能觸及“法律紅線”作為機制的底線。在反壟斷法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背景下,機制設計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避免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在此基礎上,機制設計還應加強企業間的相互監督與自我約束,共同提升行業整體素質,這也是機制能否發揮作用的關鍵。此外,機制設計還必須考慮國際合作與競爭,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貿易規則,共同推動鋼鐵市場穩定運行。
今年前3個季度,我國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累計虧損341億元,預計第4季度難以填補這一虧損,行業整體形勢已然更加嚴峻。非常時期應當采取非常之舉,應對鋼鐵行業的危機挑戰,亟須廣泛吸取國內外、產業內外的應對策略,在政府、行業、企業3個層面構建應對協調機制,以價格穩定為核心,政府與市場“雙輪”驅動,法律合規與自律機制并重,合力推動鋼鐵行業扭轉局面,向更高質量、更高效率、更加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本報首席專欄作家 賀宗春 (日本五金礦產株式會社張爍、李楠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