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鋼是我國單一最大的再生資源品種,回收利用量占10種再生資源品種總量的60%以上。廢鋼節能降碳和替代鐵礦石效應明顯,加大加快利用廢鋼資源對于促進鋼鐵綠色低碳發展和實現國家“雙碳”目標、保障國家資源供給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2022年我國社會鋼鐵蓄積量約為120億噸,隨著我國鋼鐵蓄積量不斷增加,廢鋼資源量和供給潛力巨大,預計2030年我國廢鋼資源量將達到3.6億噸、2035年及以后將達到并維持在4億噸左右。
基于此,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和中國廢鋼鐵應用協會近年來一直持續向國家相關部門反映行業訴求,先后報送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廢鋼行業資源綜合利用稅費政策的建議》和《關于建立部際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廢鋼資源回收利用的請示》等文件,呼吁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基于資源保障和低碳戰略全局考慮,建立部際協調機制統籌推進解決廢鋼領域相關問題,以促進釋放資源供給潛力和加大加快回收利用,具體包括優化增值稅相關政策、對回收環節所得稅按核定稅率0.5%征收、修訂再生鋼鐵原料標準擴大進口、將廢鋼回收產出納入國家統計和杜絕貨票分離解決價格洼地問題等。
今年1月3日,鋼協在有關部門召開的“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研討會上重點匯報了促進廢鋼利用的建議,在有關協會的建議下,討論了通過“反向開票”解決再生資源領域進項稅票問題,得到了國家的重視。3月13日,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明確,推廣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做法。4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公告,以下簡稱5號公告),實行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以進一步提升廢鋼回收企業向自然人收購廢鋼時取得發票的便利性。
通過“反向開票”,明確了廢鋼出售者個人所得稅核定的方法,賦予廢鋼回收企業規范合法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為困擾廢鋼行業多年的“第一張票”的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預計將極大推動廢鋼行業的規范和健康發展。
一是準入企業可以直接向廢鋼出售者“反向開票”,同時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按照5號公告規定,廢鋼鐵加工準入企業只需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即可成為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可直接向廢鋼出售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反向開票”部分對應的銷售額可以按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廢鋼出售者的個人所得稅予以了明確,可大幅提高其規范意愿。廢鋼鐵回收的從業人員以家庭作坊為主,大多數沒有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的意愿和能力,多以“錢貨兩訖”的現金交易為主,回收加工企業很難從其取得“第一張票”,既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也難以獲取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憑證。大額的現金交易也使回收端從業人員的現金往來缺乏安全保障,游離于法律法規的邊緣地帶。
按照5號公告規定,廢鋼出售者按照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由資源回收企業在“反向開票”時按規定代辦申報事項、繳納代辦稅費。這在很大程度上對這些從業人員的收入合法性給予了保護,可大幅提高其規范的意愿,為他們配合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反向開票”創造了條件。這也是鋼鐵協會和廢鋼協會長期以來多方呼吁的結果,只有這樣才能從初始環節保障交易的真實性,為防范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打下基礎。
三是準入企業作為“反向開票”的執行者需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5號公告的規定,廢鋼鐵加工準入企業作為“反向開票”的企業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在首次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就“反向開票”和代辦稅費相關事項征得出售者的同意,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②按規定為出售者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事項;③督促出售者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底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并提供“反向開票”和已繳稅款等信息;④保障業務真實性,保存能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材料并建立收購臺賬,詳細記錄每筆收購業務的相關信息以備查驗;⑤自然人銷售報廢產品連續 12 個月 “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 500 萬元的,資源回收企業不得再向其 “反向開票”。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引導持續從事報廢產品出售業務的自然人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按照規定自行開具發票。準入企業應做好供應商的培訓教育工作,引導他們規范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