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真實的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然而,有些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是想著辦法去有效治污,反而動起了監測數據造假的歪心思,企圖以此降低成本,牟取暴利,還能逃避監管。針對這樣的現象,生態環境部聯合公安部、最高檢,連續四年開展嚴厲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取得了顯著成效。
今年3月,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在對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數據分析中發現,一家重點排污單位的在線監測數據出現了明顯不正常的狀況。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一大隊 陳莎:我們觀察到它這個企業在白天是不排放的,它的流量從白天的早上6點到下午的5點,流量是0,但是所對應的白天COD(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的濃度數據卻是有波動變化的。到了晚上,數據顯示晚上6點鐘到第二天的早上6點,它開始了排放,但是在這個期間COD和氨氮的數字卻是一直維持不變,它每天都是這個樣子的。
白天不排,卻有監測數據的假象;晚上排放,廢水的監測數值卻維持不變,顯然,有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的嫌疑!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一大隊 陳莎:根據正常的情況,如果廢水沒有流量的時候,它應該是沒有波動,但是它這里有波動。我們就猜測它是不是進行了一些人工的干擾稀釋,進行一些人工的操作,導致它沒有流量的時候有濃度。
經過精心準備,執法人員在夜間對這家企業進行了突擊檢查。在排放口,執法人員發現企業正在排放廢水,但旁邊的自動監測站房里,采樣器和分析儀卻沒有工作。在分析儀的顯示屏上,排放污染物的相關數值,一直停在了當天下午6點的監測數值上。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一大隊副隊長 周懿:它通過設定時采樣的方式,只勾選了一天24個小時中的6個點位,分別是早上8點、10點、12點、14點、16點和18點,這6個點位,也就是都集中在白天的時間段內采樣,其他從晚上6點到第二天早上的8點這段時間內,不進行任何的采樣操作。也就是利用了這個漏洞,然后從夜間來進行偷排這樣一個行為。
進一步檢查發現,2019年,運維公司在幫助這家企業安裝廢水自動監測設施時,當時企業是白天生產,晚上不生產,因此將采樣時間設成了夜間不采樣,但后來在企業調整成24小時全天生產后,相應的采樣時間卻沒有隨之調整。2022年9月,為企業處理廢水的第三方公司人員范某、毛某在得知自動監測設施存在這個漏洞后,于是白天關閉管網閥門,將廢水存放在儲水罐中,改到夜間直接排放。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一大隊隊長 楊紅軍:國家在水污染物在線監測運行的技術規范當中,明確規定,企業外排,采樣的次數應該不低于它外排污水的小時數,也就是說在外排污水的這個過程當中,基本上是每一個小時,要做到采樣監測分析上傳一個數據,就是對COD和氨氮數據,要實時監控。而他們在這個做的過程當中,通過改變儀器的運行狀況,導致實際上排放COD和氨氮的這個濃度情況得不到體現。而從現場采樣的情況來看,事實也發現它確實外排的污水已經超過了排放限值。
根據生態環境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這種行為為“故意改動儀器運行狀態”,屬于篡改監測數據。這起案件現已被移交給上海市公安局進行進一步偵查處理。
無獨有偶,今年4月份,福建省生態環境部門在調閱泉州市一家危廢處理企業的在線監測數據時,發現其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的數值波動較大,甚至還有超標后又迅速降低的情況。
福建省生態環境執法總隊流域支隊長 黃焱彩:我們以這一個時間段為例,4月6日3:25,它的二氧化硫自動監測結果是269,但是它前后時段,因為是五分鐘測一次,它的變化太劇烈,二點幾和三點幾,這不符合正常的一個數據邏輯。這是不正常的,因為它的原材料在這一個階段,應該是一模一樣的,那工藝又沒有發生變化,它出現這個數值變化,它造假的概率,或者說是人為篡改參數的概率就超過80%。
然而,當省市兩級執法人員來到企業檢查時,發現所有設備運行正常,包括通標氣測試,管路梳理,將設備、數據采集儀和監測平臺數據進行比對,都沒有發現問題。執法人員隨后進入工控機核查歷史日志,發現根本找不到查看日志的功能。在聯系設備廠家后,執法人員進入電腦硬盤,發現自動監測設備上累計有25736條操作記錄,最近的1000條記錄顯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含氧量等監測因子的斜率值,也就是修正系數,已被多次修改。
福建省生態環境執法總隊執法信息科負責人 蔣聯嘉:4月20日16點56分37秒,它把二氧化硫的斜率值,從2.86修改為1,那就是說,測出來原來是286毫克每立方米,那它因為這個斜率值被修改后,顯示出來就變成100,濃度值降低很多了。最后一條修改日志,它把0.78修改成2.86,就是為了防止被發現,它會恢復回去。
企業工作人員 王某:主要還是怕被考核,考核你肯定要被扣錢。更改完了,正常后馬上又更改回來,所以才每次更改了,有的記錄就會比較多。
據了解,為了保證污染物排放數據達標,這家企業從2022年5月開始,不斷修改自動監測設備上的數值,導致在線監測數據嚴重失真。這起案件目前也已被移送給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已涉嫌犯罪
我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保證正常運行和負責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的主體責任。對于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也都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竺效:從2014年修改環境保護法以來,后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以及去年制定的黃河保護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都規定了重點排放企業對于監測數據相應的義務。第一個企業有依法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義務;第二個要把這個設備跟生態環境監管部門聯網的義務;第三個要確保監測設施正常運行的義務;第四個要保存原始監測數據的義務;最后一個就是要對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嚴禁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于環境監測信息造假行為,可處以拘留;第六十五條規定,環境監測機構等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其他法律法規大多根據具體環境要素或生態區域的特點,細化了環境監測信息造假行為的類型及法律責任,規定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行政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竺效:你一個大氣排放的企業數據造假的行為,根據現行大氣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20萬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進行停產整治。當然,除了行政法律責任以外,我們現行的刑法以及“兩高”環境犯罪司法解釋,也對這種行為重點打擊。比方說有一個水污染的企業,它偷偷地、違法地把這個水樣給替換掉了,拿了一個清水,這種行為如果被查處,在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的情況下,就極有可能構成了污染環境罪。
根據刑法第338條的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備特別嚴重的法定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根據刑法第229條和第286條規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還有可能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 于文軒:“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如果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機構,從事了信息造假行為的話,法定量刑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是情節嚴重的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捌茐挠嬎銠C信息系統罪”,如果違法者以入侵計算機系統的方式,來刪除或者是篡改生態環境監測信息,那么他就有可能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如果一種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一般會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11起弄虛作假污染環境案件
針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前不久,生態環境部聯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對11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污染環境案件進行掛牌督辦。這些案件都是生態環境部門主動移送公安機關聯合查辦的。
這11起案件分別為:北京通州李某等人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污染大氣案、遼寧朝陽許某某等人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水體案、上海嘉定范某某等人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污染水體案、江蘇無錫某紙業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水體案、山東濰坊程某等人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河南平頂山某鋼鐵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大氣案、河南平頂山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大氣案、湖南長沙張某某等人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水體案、重慶綦江譚某等人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水體案、重慶梁平陶某某等人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水體案、貴州遵義楊某某等人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水體案。
其中,既有排污單位,也有第三方運維單位。其中3起為涉氣案件,都是數據分析環節造假;剩下8起為涉水案件,都是采樣環節造假,違法手段主要為替換或稀釋監測水樣、繞過自動監控設施通過暗管違規排放等。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副局長 夏祖義:對于環境違法犯罪這樣的案件,一個方面就是改正原來修改的參數,原來通過非法的傳輸通道,那把它恢復成正常的,這是一個形式上的整改;另外就是對責任人員的刑事追究,這兩條都是缺一不可。最主要的是把案件查清,把責任分清,移送移交公安部門,提交檢察機關進行公訴,最終取得審判的結果,我們才認為這是達到了掛牌督辦的要求。
生態環境部: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零容忍”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測的生命線,也是環境管理的頂梁柱。對于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案件,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始終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零容忍”,保持著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今年上半年,全國生態環境部門一共查辦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案件593起,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6起。
在這些被查處的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中,有50.5%的案件為采樣環節造假,常見手段有采用遮擋、堵塞等方式干擾采樣環境,將污染物繞過采樣口排放,破壞損毀采樣設備管線,更換或預處理監測樣品等;有42.7%的為分析環節造假,常見違法手段有改動儀器設備運行狀態,修改設備參數,植入遙控、模擬等造假軟件;剩下的為傳輸環節造假,常見手段是修改量程、違規標記、篡改信號、破壞通信線路、衰減傳輸信號、影響傳輸設備等。
隨著打擊力度不斷加大,自動監測數據造假方式,已由原來較為簡單、直觀的采樣環節造假,如拔管、插瓶等,逐漸向更隱蔽化、更專業化的方向演變。但不管是哪種類型,這些行為全都違反了有關的法律規定,必須堅決予以查處。
生態環境部評估中心固定污染源監控中心副主任 呂曉君:目前國家已經把全國主要的排放污染源企業,都納入了全國固定污染源監管平臺,那么在這個平臺里邊,首先對這些企業每一個排污口進行編號,揭露了這些企業的生產數據、用料數據,還有一些跟生產相關的廢氣量、廢水量或者用水量和用電等等,這些數據都接入到系統當中。在這個系統上,可以對這些企業的每一個小時排放的水污染物情況,和每分鐘大氣的污染物排放情況,24小時納入監管視野,能發現這些企業是否存在在線數據造假的一些行為。
近年來,有關打擊自動監控領域環境違法行為的政策與舉措密集出臺。
國務院在2022年1月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對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維機構嚴格監管,嚴厲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生態環境部隨后印發《“十四五”生態環境監測規劃》,要求完善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管理約束和調查處理機制,對數據造假行為嚴查嚴罰,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2020年以來,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連續組織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專項行動,2021年將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納入專項行動打擊范圍。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首次納入刑法定罪量刑。
2022年7月,生態環境部出臺《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推動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管理步入了精細化、科學化、現代化的軌道。
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其中明確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則。
這些政策與舉措的出臺,對依法嚴懲環境數據造假、保持常態化外部壓力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作用。
為保障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生態環境部近年來累計發布1200多項監測標準,讓監測工作有章可循。同時落實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讓排污單位和所委托的第三方單位共同擔責,“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堅決杜絕出事后責任不清,互相逃避責任情況發生。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副局長 夏祖義:我們還進一步利用好信用這一個有力的武器,把這個企業的違法行為,納入整個的社會信用管理,一旦發現企業自動監測數據造假了,除了直接責任人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刑法后果以外,企業可能就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府補貼甚至銀行貸款。對于這個企業的負責人,可能就不能進行一些高消費,最終確保我們監測數據的真實可靠,維護生態環境的安全。
持續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是生態環境部今年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工作之一。有關企業尤其是重點排污企業,應當把守法作為企業生存發展的底線,把心思更多用在污染治理設施的提標改造和生產工藝的升級換代上。只有綠色發展,才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