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月31日發布《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明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即可享受,以確保稅費優惠政策直達快享。
據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此次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標準提高以后,“銷售額”的執行口徑與之前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同時,稅務部門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相關規定,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記者 張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