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現行會計法相比,征求意見稿將原來的7章52條修訂為6章60條,包括總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修改了39條,增加了11條,刪除了2條,合并1條,保持不變11條。主要變化包括:
一是在總則部分,適應政府會計改革新變化,將本法需要規范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范疇明確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政府會計主體的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主體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根據政府機構改革的有關變化,進一步理順會計行政管理體制。
二是在會計核算部分,對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主要財務會計報表項目進行了高度概括,突出企業與政府會計主體會計核算的共性要求;充分考慮會計法與會計準則等下位法的定位及分工,刪減了會計法中部分針對會計核算的細節性規定,如:會計憑證錯誤的具體更正方法等;增加了對會計信息化的原則性要求,同時,考慮到信息化條件對會計核算的流程產生的影響,修改部分條款表述,以兼顧手工記賬與信息化條件的情況。
三是在會計監督部分,為確保內部控制對規范會計核算行為、提高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發揮有效作用,增加了對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提出總體性要求;從優化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管體系出發,完善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范圍;破解會計監管難題,明確了政府業務監管與政府會計監督的基本關系以及相應的處理方法;從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監督權力的角度,增加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會計師事務所正常開展工作的規定。
四是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部分,為激活單位內部會計管理活力,修改了對單位會計工作的組織方式的強制性規定;明確必須設置和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范圍,并進一步保護總會計師的法定職責;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放寬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條件;加強對具有簽字權的會計人員的管理,增加對單位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實行備案制度的要求;順應社會管理新趨勢,增加對依法成立的會計人員、會計機構的自律組織開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務的總體要求。
五是在法律責任部分,按照權責對等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會計違法行為的內容,并根據違法行為的動機、后果等,進行了適當分類,提高會計執法監管的可行性;完善會計責任體系,在現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引入會計民事責任;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在行政責任的處罰中,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規定,即“先沒后罰”,同時,適當提高了經濟處罰的數額;增加了代理記賬機構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保障會計人員合法權益,增加了雇員免責條款。
六是在附則部分,增加了對本法中所涉及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代理記賬等術語的解釋;適應對外開放需要,增加了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境外機構在我國境內發行證券等金融業務所涉及會計管理的特殊規定的授權;適應跨境監管需要,增加了國務院財政部門開展跨境會計、審計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