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說明中特別強調,由于稀土產品的交易有時通過許多中間貿易公司轉手,對于稀土產品所使用稀土原料的溯源性具有一定困難,許多稀土企業專家建議取消稀土產品的溯源性。但是,針對目前國內稀土礦存在非法開采且屢禁不止的現象,國家主管部門強烈要求:在稀土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標準中,增加原料溯源性的標志,即要求稀土礦產品、單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單一稀土金屬、混合稀土金屬的標準化內注明原料礦產品生產企業名稱,以便直觀地確認相關稀土產品的礦產品來源的合法性。因此,在本次標準的制定中不能忽略這項條款。
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稀土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標準即將成為稀土行業繼能耗標準和排污標準后又一強標,其中的意義不言而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國家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稀土調研工作的開展,稀土行業的高度再次提升。對于調研指出的問題和目標,預計各項政策將緊隨其后,而從源頭上控制稀土產量將是重中之重。此次稀土產品增加原料溯源性的標志,可追查出企業的產量,對斬斷黑色產業鏈,推動稀土行業健康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