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冶金報》記者在一些產鋼大省的鋼企進行調研時,發現一些地方在執行環境保護標準和落實鼓勵政策時,存在鼓勵政策落實不到位、隨意加嚴排放標準(所謂“超超低”)等問題,比如環保績效A級企業的自主減排變成協商減排,而政府與鋼鐵企業并非平等主體,多數情況下鋼企必須執行政府的減產要求。從表面上看,這是一個地方的營商環境問題;從本質上看,則是一種缺乏法治思維的表現。
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法律規則具有明確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可以為人們提供基本的行為準繩。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推動高質量發展,需要在法治軌道上推動經濟發展,有效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改善社會預期,提振發展信心。
法治思維需要規則的明確性和穩定性。在鋼鐵行業推進綠色低碳發展,亟須樹立法治思維,建立法治權威,從而以明確的規則穩定企業的預期、規范企業的行為。從長期推行的達標排放標準,到2013年4月1日的特別排放限值標準,再到2019年4月28日的超低排放標準,以及隨后的鋼鐵行業環??冃Х旨墭藴实龋撹F企業承受的環保壓力持續加大,廣大鋼企從大局出發,付出沉重代價,為打贏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做出積極貢獻。例如,在特別排放限值標準中,氮氧化物的標準為300毫克/立方米,在超低排放標準中,氮氧化物的標準為50毫克/立方米,如果以特別排放限值標準的工藝裝備來達到超低排放標準,數值相差6倍,一些鋼企為此將原來的環保改造規劃推倒重來,甚至有的鋼企因為預留地方不夠大重新進行廠區規劃。如果這時再加上地方政府隨意加碼的實操,不僅不利于構建優勝劣汰的激勵機制,而且從環保效果上看也會事倍功半。
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執行環保法律法規的過程中,更應該依法行政,貫徹法治思維?!蛾P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明確指出,鋼鐵企業達標排放是法定責任,超低排放是鼓勵導向,對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中規定,環保績效A級企業可以自主減排,非A級企業需要在污染天氣時進行不同幅度的減產。而在具體執行中,對環??冃級企業的規定本來是自主減排,在一些地方卻變成了協商減排,甚至電話通知限產減排(不發紅頭文件);在國家層面已經有了超低排放標準的情況下,一些地方政府卻又自行制訂更加嚴格的超超低排放標準,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地方的營商環境。
實際上,在個別行業和個別地區實行更加嚴苛的標準(所謂“超超低”)并不一定能夠在總體上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以SCR(選擇性催化還原)脫硝為例,氨的生產本身會產生污染并消耗大量的能量。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2年版)》要求,優質無煙煤制合成氨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標桿水平為1100千克標準煤/噸,基準水平為1350千克標準煤/噸;非優質無煙塊煤、型煤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標桿水平為1200千克標準煤/噸,基準水平為1520千克標準煤/噸;粉煤(包括無煙粉煤、煙煤)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標桿水平為1350千克標準煤/噸,基準水平為1550千克標準煤/噸。如果從實行50毫克/立方米超低排放標準更改為實行某些地方要求的35毫克/立方米標準,噴氨量并不是簡單同比例增加30%,而是要翻倍。這會產生氨逃逸現象,從而造成新的大氣污染。
再以二氧化硫的脫除為例。有的地方規定了10毫克/立方米的地方標準,看似比超低排放標準(35毫克/立方米)降低了25毫克/立方米,但是由于石灰用量的增加,總體上未必減排。因為石灰窯的排放標準是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00毫克/立方米。石灰用量的增加,必然在生產石灰的環節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從具體的執行過程來看,達到超低排放和環??冃級標準,對于鋼鐵企業來說需要大量的投資和運行成本。一般來說,長流程鋼企超低排放的環保運行成本在200元/噸鋼,最終反映到鋼材的價格中,體現在鋼企的競爭力上。今年前5個月,鋼鐵行業整體虧損21億元,在這種情況下,200元/噸鋼的成本對于企業來說就具有了生死存亡的意義。因此,從差別電價、差別稅收等方面進行鼓勵,而不是從產量上進行區別,更能激發企業綠色低碳發展的積極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深刻揭示了市場經濟與法治的內在關系。截至7月7日,鋼鐵行業已經有64家鋼鐵企業在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網站完成全過程超低排放改造公示;到2022年底,鋼鐵大省河北的環??冃級鋼鐵企業已達21家。目前,在超低排放的基礎上,碳達峰、碳中和也已經被列入鋼鐵行業的行動。如何在推進“雙碳”工作及進一步的減排工作中,更好地貫徹法治思維,保障實體經濟健康發展,是一件緊迫而又十分重要的前置條件。(劉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