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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記者 郝淑慧
近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存量采礦用地概念及類型、項目立項前后地類及面積認定、驗收程序及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分工、項目信息填報及結果運用等,提出明確規定和要求。對此,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負責人就地方開展驗收核實工作要聚焦審查項目合法合規性等3項內容,以及信息填報的3個時間點等重點事項進行解讀。
該負責人指出,印發《通知》是對采礦用地保障新政策的細化落實,是探索構建礦山生態修復市場化機制的深化實踐。其核心目的是明晰復墾修復驗收的操作路徑,有效銜接騰退建設用地和新增耕地的指標入庫、流轉使用等工作,進一步發揮政策合力、釋放政策紅利,充分調動采礦企業和地方節約用地、復墾修復的主動性。
在界定范圍方面,《通知》分類制定復墾修復實施要求。《通知》對存量采礦用地適用范圍做了具體界定:一是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簡稱“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系依據全國歷史遺留礦山核查成果認定的、義務人已滅失且未治理的廢棄采礦用地;二是存在義務人的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采礦用地,簡稱“企業存量采礦用地”,系依據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認定的、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企業存量采礦用地。
《通知》強調,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復墾修復應當按照“誰實施、誰負責”原則,依據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等,科學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強化項目過程管理;企業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應當按照“邊開采、邊治理”原則,依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明確階段性工作安排和目標任務,并嚴格規范實施。
在驗收核實方面,《通知》強調,要聚焦3項內容,把好3個環節。關于驗收核實內容,主要包括3個方面:一是審查項目合法合規性,二是核實復墾修復前存量采礦用地情況,三是核定復墾修復后地類、面積和質量。驗收程序主要包括3個環節:一是驗收申請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二是初驗由市縣共同組織;三是終驗由省級組織,形成終驗意見。
在信息填報方面,《通知》提出,要把握3個時間點。為保障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全流程、可追溯管理,更好與全國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國土調查云等系統銜接,目前,相關司局正在研究建設和完善全國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驗收信息系統、全國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等,屆時將組織開展專門培訓。
就如何開展信息填報工作,該負責人表示,全國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驗收信息系統信息填報工作主要有3個時間點:一是提交驗收申請前,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實施單位應在項目批準后3個月內在系統中填報基本信息,企業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實施單位應在項目驗收申請前填報基本信息;二是復墾修復竣工后,實施單位應在系統中提交項目驗收申請表;三是復墾修復驗收時,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系統中填寫項目初驗、終驗等信息并認真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