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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樊三彩
5月16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下稱《處罰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處罰辦法》在文件名稱、適用范圍、框架結構、具體內容上都做了修改:在文件名稱上,由《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改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在適用范圍上,新增了核與輻射領域;在框架結構上,條款數目由原來的82條增加至92條。
《處罰辦法》在具體內容上,一是修改完善處罰種類。二是修改完善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突出標記規則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調查中止和調查終止的情形規定,將其與調查終結情形加以區分。三是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完善了不予處罰的情形,增加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四是規范和細化行政處罰的程序。新增應當組織聽證的條件和聽證的程序要求,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審核內容及審核意見,對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范圍進行細化。五是補充增加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內容。對公開的主體、公開的內容、不予公開的情形、隱私保護、公開的期限、公開撤回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六是修改相關時限和罰款數額。對立案時限、做出處罰決定的時限、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金額、較大數額罰款等時限和數額做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