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修改建議:(1)增加“如需勘誤,須提供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報告,經發改委、工信部同意”。(2)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含鑄造生鐵)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修改理由:(1)2016 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中江蘇省和其他省份鋼鐵企業的設備存在一些差錯,建議經適當的程序予以勘誤。(2)鑄造生鐵項目劃入了鑄造產能范疇,不能再作為鋼鐵產能轉換。
修改后表述: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 2016 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如需勘誤,須提供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報告,經發改委、工信部同意),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于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含鑄造生鐵)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第六條
修改意見:(1)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與建設產能數量的核定方法應一致。(2)刪除“非高爐煉鐵“、”回轉窯-礦熱爐(RKEF)”內容。
修改理由:(1)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與建設產能數量的核定方法不一致,不具有可操作性。(2)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八鋼3規定:非高爐煉鐵技術屬于鼓勵類,政策不宜頻繁調整?!胺歉郀t煉鐵”“回轉窯-礦熱爐(RKEF)”等新技術應鼓勵行業創新發展并應用、簡化程序。
修改后表述:建設煉鐵、煉鋼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按照 2016 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對照《產能核算表》(附件1)產能數量核定;對 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置換過程中的建設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企業建設脫磷轉爐須履行產能置換手續。
建設提釩轉爐等設備,產能核定須“一事一議”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修改意見:刪除第四、五條。
修改理由:(1)如計算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爐煉鐵項目的煉鐵產能并進行逆向置換為高爐煉鐵項目,進一步擴大煉鐵產能。故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爐煉鐵項目應不計算煉鐵產能、不作為煉鐵產能控制,以鼓勵新技術、新工藝推廣與應用。(2)如對利用礦熱爐(RKEF)+AOD 生產不銹鋼項目計算煉鋼產能并進行逆向置換轉爐、電爐煉鋼項目,將進一步擴大煉鋼產能。
修改后表述: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長江經濟帶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于 1.25:1。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對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章程等工商變更)后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置換比例可以不低于 1.25:1,其他地區的置換可以不低于 1.1:1。
以下五種情形可實施等量置換:
?。ㄒ唬┢髽I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項目的煉鋼產能。
?。ǘ┩顺龊徒ㄔO冶煉設備均為電爐的項目。
?。ㄈυ瓘S區不新增鋼鐵產能的內部技術改造項目。
第九條
修改建議:調整“可在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為:“可在委托省級鋼鐵行業協會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
修改理由:目前涉及鋼鐵產能的技改項目基本由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設計、施工、總包,屬于利益密切相關方,“運動員”不能作為“裁判員”。
修改后表述: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各?。▍^、市)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進行受理,可在委托省級鋼鐵行業協會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產能置換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 20 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十條
修改建議:調整“可在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為:“可在委托省級鋼鐵行業協會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
修改理由:目前涉及鋼鐵產能的技改項目基本由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設計、施工、總包,屬于利益密切相關方,“運動員”不能作為“裁判員”。
修改后表述:跨?。▍^、市)產能出讓方為中央企業下屬公司,所屬中央企業可由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組織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后,在中央企業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產能出讓方為其他企業,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省級鋼鐵行業協會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2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公布產能出讓公告。
第十三條
修改建議:調整“在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前,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在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為:“在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前,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在委托省級鋼鐵行業協會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
修改理由:目前涉及鋼鐵產能的技改項目基本由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設計、施工、總包,屬于利益密切相關方,“運動員”不能作為“裁判員”。
修改后表述:在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前,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在委托省級鋼鐵行業協會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對建設項目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不一致的,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設項目不得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