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立法原則】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源頭治理、防治結合,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大氣污染防治財力保障力度,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聯防聯控協調機制,統籌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積極配合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負責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優化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城管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揚塵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商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總量控制】鼓勵開展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交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前提下,按照總量減少和優化配置環境資源的原則,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減量置換和排污權交易。
第七條【禁燃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結合實際工作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適時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等和直接燃用的木材、秸稈等生物質燃料。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無組織排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玻璃鋼、橡膠等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條【自動監測】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并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的,應當于發生故障后十二小時內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五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手工監測數據,每天不少于四次,間隔不得超過六小時。
第十條【機動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不同類別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程度,對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本市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實行備案制度,建筑工地、工程施工、市政維護、企業生產、拆遷工地等在用機械需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排氣檢測報告,并報主管部門備案。建筑工地機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政工程及維護機械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企業生產搬運機械由交通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機械由水利部門負責,農業機械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儲油氣庫】本市現有和新建儲油(氣)庫、加油(氣)站及油(氣)罐車應當安裝油氣回收設施,保證回收設施正常運行;上述設備設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第十二條【加油氣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建設經營加油(氣)站(點),不得非法改裝流動加油(氣)車,不得銷售劣質油品。
第十三條【揚塵防治】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現場施工作業的單位,應按施工現場作業規范操作,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四條【秸稈禁燒】本市行政區域內鼓勵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樹葉、荒草等,逐步建立秸稈收集儲運、綜合利用體系。
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樹葉、荒草等由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監督管理;農村及其他區域露天焚燒秸稈、樹葉、荒草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垃圾禁燒】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
第十六條【煙花禁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嚴格按規定劃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重污染天氣期間,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應急響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實施應急響應措施。
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后,相關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應急響應措施。
第十八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因污染大氣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責任人應負擔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第十九條【罰則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或者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并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條【罰則二】應當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有下列違反本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的;
(二)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的;
?。ㄈ┢茐摹p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自動監測設備的;
?。ㄋ模┐鄹摹卧齑髿馕廴疚镒詣颖O測數據的。
第二十一條【罰則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罰則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施工單位等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停產整治。
第二十三條【罰則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由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其他區域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巡查,發現后及時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條【罰則六】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燃放煙花爆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罰則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排污單位未執行限產、停產等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特別規定】本規定關于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于衡水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二十七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