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近日發布新修訂的《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4號,下稱《實施辦法》),并將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共15條,主要的修訂亮點有:
一是規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由生產經營單位投保,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二是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表述。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三是明確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范圍。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八大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四是完善保險公司參與企業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相關工作機制,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參與企業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開展工作,應當與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協商制定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方案,每年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工作,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報告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
五是明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配合義務。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時,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對排查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六是刪去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內容。鑒于國家已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刪去關于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規定。
七是根據機構改革要求修改相關監管部門和機構名稱。
《實施辦法》將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積極作用,強化風險評估管控、隱患排查整改等事故預防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高危行業領域的安全風險,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