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根據《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等文件規定,決定對鋼鐵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價政策
《山東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魯環發〔2019〕149號)所列鋼鐵企業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網購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用電加價政策。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方式”其中一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含稅,下同);兩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加價0.03元;三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加價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電不加價。
鋼鐵企業已執行其他差別化電價(淘汰類、限制類)、懲罰性電價或階梯電價政策的,按照最高加價標準政策執行,不重復加價。
二、執行程序
(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要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級監測工作的通知》、《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及時組織開展評估監測,并將評估監測報告報各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將魯環發〔2019〕149號文件所列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情況和評估監測情況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本通知規定,公布執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加價標準,函告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執行。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投產的鋼鐵項目,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函告省發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差別化電價。
(三)執行差別電價鋼鐵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函告電網企業停止執行差別電價。
三、其他事項
(一)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根據政策執行效果適時調整差別化電價加價標準。
(二)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