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規定,省、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監測中長期規劃,統一規劃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及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依法報批和備案后公布實施。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監測機構提供服務。此外,對于破壞監測設施設備及其通信線路、在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監測監督管理職責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
條例草案還列舉了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的機構不得有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相關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處約定監測費用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明確排污單位對其污染物排放的監測義務和不得從事的行為,排污單位擅自變動、拆卸、關閉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操縱、干預、破壞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和排污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