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鋼集團公司加強環保工作監督管理
2019-10-22 11:13:00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督促各單位全面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標準,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日前,酒鋼集團公司根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約談的相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重新修定了《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態環境保護約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酒鋼集團公司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或集團公司環保主管部門依照《辦法》,對未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單位有關負責人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約談對象為被約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環保工作的負責人,以及與事件相關的人員。被約談單位應按照約談記錄的要求進行整改,并按時上報整改情況報告;不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落實不到位,加重負面影響或解決難度的,集團公司環保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被約談單位責任人進行問責。
《辦法》明確,相關單位出現或可能出現重大環境問題,包括可能或已被政府相關部門掛牌督辦、限批、限期整改的;被中央、省、市級地方新聞媒介關注、曝光的;存在重大環境安全、環境污染隱患,引起環境糾紛、群眾集體上訪的;中央、省、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不力的,或屢查屢犯、環境問題嚴重且長期未整改的等10種情形之一的應接受約談,根據不同情形,酒鋼集團公司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或集團公司環保主管部門將提出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書面檢查等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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